运行管理

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统计与数据科学前沿理论及应用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学校决定设立重点实验室运行专项经费,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统计与数据科学前沿理论及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为教育部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专项资金,严格遵照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纳入华东师范大学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条 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本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与改造等,按100万元/年标准进行资助,科技处负责编制开放运行经费专项预算,重点实验室负责编制开放运行经费年度预算,报财务处审批后拨付。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经费使用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财务规定,专款专用,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与有效性,接受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实验室运行经费按其用途分为运行经费和开放课题经费两部分。

第五条 运行经费用于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等支出。主要包括行政办公及印刷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学术交流、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办公耗材、仪器设备维护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实验室验收评估等。

第六条 开放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实验室围绕研究方向,聘请国内外高层次专家开展合作研究、访问与交流活动所需费用。包括对外开放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第七条 开放基金外拨经费每年不超过运行经费的20%,且需以重点实验室名义签订开放基金项目任务书。

第八条 开放基金管理按《统计与数据科学前沿理论及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办法和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运行经费管理,包括拟定年度经费预算、审批经费开支,经费决算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处。


发布者:张瑛发布时间:2019-03-01浏览次数:2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