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管理

博士后研究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统计与数据科学前沿理论及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2006〕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华〔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可招收博士后研究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博士后实行学校、流动站两级管理。学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对博士后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四条 学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具体负责落实各项工作,包括流动站的设立申报,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博士后的进出站管理,博士后各类科学基金与人才项目申报,以及博士后联谊会工作等。博管办设在人事处。

第五条 流动站设站长和管理秘书各一人。站长是博士后流动站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博士后流动站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等重大事宜。由站长及专家组成流动站博士后工作评议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和考核办法以及流动站博士后的招收、进出站及考核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与进站

第六条 具有博导资格和充足研究经费的正、副教授(研究员),均可申请招收博士后进行科研合作。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招收、培养、管理和考核方面须发挥主要作用。

第七条 博士后申请人员的资格和要求

1、博士后申请人员须获得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应为3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品学兼优,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2、本校教职工(晨晖学者除外)原则上不得以在职身份进入本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条 博士后的招收类型

1、全职博士后

由流动站自主招收的,进站后档案及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全职博士后不设名额限制。

2、在职博士后

由流动站自主招收的,在职单位保留其人事关系并同意脱产进入我校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在职博士后申请人员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不招收党政机关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企业博士后

由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企业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薪酬福利和研究经费等由所在企业工作站承担,在站期间的考核参照企业工作站标准执行。

第九条 博士后申请人员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站手续。

 

第四章  经费与待遇

第十条 全职博士后用人成本由学校和重点实验室或课题组共同承担。学校的承担部分从学科建设经费中支付。

第十一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学校为其发放工资津贴,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学校为全职博士后提供不超过2年的待遇。在站时间超过2年,其待遇由学校、重点实验室及合作导师与本人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在职博士后进站须缴纳管理费,在站期间学校不提供工资津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待遇。重点实验室或合作导师可根据其工作情况提供适当的津贴和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 凡我校博士后,在校期间可凭博管办开具的住房证明至后勤保障部办理博士后公寓租住手续,具体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博士后进站后可将户籍迁入学校博士后集体户口,在站期间不得另行迁移,出站后户籍随本人转移。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一起流动。子女的入学入托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在站管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之日起计算。博士后须于进站三个月内报到,逾期未报到者须重新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十九条 博士后进站前须就在站时间、工作任务、权利义务、薪酬待遇等内容与重点实验室及合作导师签订工作协议和岗位责任书,并交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条 国内博士学位获得者办理进站手续过程中未提供博士学位证书者,须在进站半年内提交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逾期半年未取得博士学位证书者,取消其博士后资格,并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一条 留学回国博士学位获得者办理进站手续须提供博士学位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即留学归国人员证明)。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认定条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认定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流动站和博管办批准,可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经批准出国(境)或逾期逗留1个月以上不归者(非可抗因素除外),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学校博管办,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企业博士后、晨晖学者除外),流动站须对其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站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坚持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华东师范大学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在合作导师指导下利用我校研究条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须为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出站后,利用我校研究条件所获得的全部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须为重点实验室。企业博士后科研成果归属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是国家或上海市专为在站博士后设立的科研资助基金,每年按照国家或上海市颁布的申请指南,由博管办组织申报事宜。博士后在站期间亦可申请其他基金。

 

第六章  出站与退站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须提前一个月向流动站提交出站申请。

第三十条 流动站须组织博士后工作评议小组,对期满博士后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办理出站手续,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考核结果报博管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对博士后考核设定基本标准:博士后出站应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C类期刊3篇;对于“超比例支付工资津贴”的博士后,除了满足上述基本考核标准外,还须发表中文A类期刊及以上或英文B类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承担学部认定的重大科研计划项目者除外。

期刊类别依据《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学术期刊分级方案》。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可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违反国家政策、法令,严重或多次违反学校规定、制度或劳动纪律;

2、违反学术道德,或生活上道德品行败坏的;

3、未经同意滞留不办出站手续的;

4、因身体原因等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第三十四条 退站人员的人事档案和户籍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政策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学校的《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员管理办法》(华师人〔2016〕4号)等博士后管理相关文件执行,如有条款与上级部门冲突,以上级部门条款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者:张瑛发布时间:2019-03-04浏览次数:335